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《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引用如下:
第二章 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、台(站)管理
第四条【频率范围】除本办法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,民用无人机可以申请使用 840.5-845MHz、1430-1444MHz 、2400-2476MHz ( 以 下 简 称 2.4GHz )、5725-5829MHz(以下简称 5.8GHz)频段频率用于遥控、遥测、信息传输链路。
840.5-845MHz 频段用于民用无人机的上行遥控链路,其中 841-845MHz 频段可采用时分方式用于民用无人机的上行遥控和下行遥测链路。1430-1444MHz 频段用于民用无人机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,其中 1430-1438MHz 频段用于警用无人机和直升机视频传输,其他民用无人机使用 1438-1444MHz 频段。民用无人机使用 2.4GHz、5.8GHz 频段频率不得提出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。
民用无人机为实现飞行广播等功能所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》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