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发布《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(站)管理规定》的通知 信部无[2007]173号
通知公告引用如下:
第六条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频段为806-821MHz/851-866MHz。
- 6.1 其中,806-816MHz/851-861MHz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三省(含)以上组网的需求及其它特殊需求。
- 6.2 816-821MHz/861-866MHz主要用于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组网和相邻两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范围内组网的需求。
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对806-816MHz/851-861MHz频段的统一规划、分配或指配。
- 7.1 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816-821MHz/861-866MHz频段的规划,提出分配或指配意见;在向频率使用单位分配(指配)频率前须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。
第八条 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需求,制定当地数字集群通信网频率使用规划,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816-821MHz/861-866MHz频段高端频率(即从821MHz/866MHz 开始往低端安排),共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该频段低端的频率。在制定数字集群通信频率使用规划时,应根据有关标准考虑不同数字集群系统(体制)之间所需的频率保护带(具体内容见附件一)。频率保护带的频率占用费由使用基于GSM的GT800数字集群系统和基于CDMA的GoTa数字集群系统的单位缴纳。基于GSM的GT800数字集群系统和基于CDMA的GoTa数字集群系统之间的频率保护带的频率占用费分别由使用单位按照50%的比例缴纳。
第九条 当816-821MHz/861-866MHz频段难以满足当地数字集群通信网频率需求时,如需增加频率,由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当地数字集群通信网频率使用规划和实际需求,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。